(2024)粤2072民初167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780号


彭嘉瑶: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康诉被告彭嘉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嘉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安康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张安康预交),由被告彭嘉瑶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张安康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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