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82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782号 

中山市嘉奇斯电器有限公司、陆慧峰、陆发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广诉被告中山市嘉奇斯电器有限公司、陆慧峰、陆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嘉奇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广支付货款994850.35元及逾期利息(以994850.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广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44元,由被告中山市嘉奇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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