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上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
梁茵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丰、梁茵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被告魏文丰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请二审法院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魏文丰向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13.92元(不服的金额为120010元);
二、请二审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