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上诉状公告(2)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

梁茵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丰、梁茵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请二审法院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魏文丰、梁茵茵向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二、请二审法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魏文丰、梁茵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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