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上诉状公告(2)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
梁茵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丰、梁茵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请二审法院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魏文丰、梁茵茵向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超信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二、请二审法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魏文丰、梁茵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