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财保30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财保30号

陈咏堂: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田丰与被申请人陈咏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现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周田丰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二、对被申请人陈咏堂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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