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7号 

张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艺彩印厂诉被告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永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艺彩印厂支付货款35544.3元。

案件受理费688元、诉讼保全费375元,合计1063元,由被告张永超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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