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656号
周成芳、邱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诉被告周成芳、邱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7898.2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2月8日的正常利息为860.23元、罚息为1952.16元;2016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7898.26元为计算基数,以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周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对被告周成芳名下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泰昌路20号广合花园10幢502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易050057号,房地产登记字号:2008-易050057,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129771号]的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邱志雄对被告周成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周成芳、邱志雄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周成芳、邱志雄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