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930号

柯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柯金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柯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偿还该公司已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88689.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68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被告柯金成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被告柯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2017元,本院不另行清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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