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16号公告判决书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416号
吴植佳:
本院受理原告刘亮新诉被告黄玉燕、吴植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玉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亮新借款30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1200元(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黄玉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亮新借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5月10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吴植佳对被告黄玉燕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被告黄玉燕、吴植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偿还借款和利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