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898号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联和包装材料厂、周志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联和包装材料厂、周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联和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支付货款5554.8元;

二、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联和包装材料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周志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76元,两项合计12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联和包装材料厂、周志顺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联和包装材料厂、周志顺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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