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081号 

王剑斌、谭红珍:

本院受理原告何六佬诉被告王剑斌、谭红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剑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六佬支付货款151850元;

二、驳回原告何六佬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被告王剑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王剑斌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剑斌、谭红珍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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