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207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207号

肖小曼:

原告林桂华与被告潘朝发、邓锐林、肖小曼、岑昌水、莫丽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20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朝发、邓锐林、岑昌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桂华返还借款9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为27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以27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林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朝发、邓锐林、岑昌水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桂华预付,被告潘朝发、邓锐林、岑昌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50元给原告林桂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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