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中止执行(2024)粤2072执3580号裁定书,并将被执行人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强制执行的14430168.2元范围内的财产交予异议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或追加异议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14430168.2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