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瑞和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瑞和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中止对位于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5台注塑机(品牌:东洋;规格及型号:CS-180,序列号分别是:6953628;6953644;6953643;6953642;6953627)的执行措施,并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