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赖朝菊、罗庆江、罗顺江、罗江会与被异议人中山市鹏达装卸有限公司、朱名华、吴应洪、朱明海、吴辉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鹏达装卸有限公司、朱名华、吴应洪、朱明海、吴辉: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赖朝菊、罗庆江、罗顺江、罗江会与被异议人中山市鹏达装卸有限公司、朱名华、吴应洪、朱明海、吴辉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朱名华、吴应洪、朱明海、吴辉为(2024)粤2072执34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朱名华、吴应洪、朱明海、吴辉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范围内对中山市鹏达装卸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1205621.29元承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