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蒲修建与被异议人中山市万略房地产有限公司、胡枝锋、刘铨堂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万略房地产有限公司、胡枝锋、刘铨堂: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蒲修建与被异议人中山市万略房地产有限公司、胡枝锋、刘铨堂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1.追加胡枝锋、刘铨堂为(2023)粤2072执11803号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23)粤2072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胡枝锋、刘铨堂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