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熊厚浪与被异议人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陈娟、聂红艳、丁长展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陈娟、聂红艳、丁长展: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熊厚浪与被异议人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陈娟、聂红艳、丁长展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陈娟、聂红艳、丁长展为(2024)粤2072执44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陈娟、聂红艳、丁长展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52.5万元、14.17万元、2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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