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豪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陈浩文、瞿宏政、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金初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郑金初: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中山豪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陈浩文、瞿宏政、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金初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陈浩文、瞿宏政、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金初为(2024)粤2072执253号一案被执行人,要求陈浩文、瞿宏政、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金初分别在其未出资的60588万元、59400万元、12万元、39600万元范围内对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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