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21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211号

梁伟锋: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华与被告梁伟锋、梁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伟锋、梁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桂华返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梁伟锋、梁嘉玲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桂华预付,被告梁伟锋、梁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550元给原告林桂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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