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217号判决公告 (2)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217号
谭伯洵、余惠容: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华与被告邓植槐、杨笑欢、谭伯洵、余惠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植槐、杨笑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桂华返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305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伯洵对被告邓植槐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邓植槐、杨笑欢、谭伯洵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桂华预付,被告邓植槐、杨笑欢、谭伯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8050元给原告林桂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