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6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660号

何焯枝: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光与被告何焯枝、刘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焯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德光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500元自2016年1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焯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德光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刘炎芬对被告何焯枝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