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6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667号
陈东养:
本院受理原告杨泽华与被告陈东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东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泽华支付工程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泽华超出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