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69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669号
陈东养: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辉与被告陈东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东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小辉支付工程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小辉超出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