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184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184号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坚诉被告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罗志坚返还代偿款5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7元,由被告王辉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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