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7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878号

杨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慧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96935号“图片11.jp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杨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慧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杨慧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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