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930号

 

马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润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润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35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飞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马飞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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