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9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998号
李炳华、余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周希群与被告李炳华、余晓梅、李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炳华、余晓梅、李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志宗返还借款本息88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5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炳华、余晓梅、李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志宗支付律师费4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卢志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6元,由被告李炳华、余晓梅、李焕珍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卢志宗预付,被告李炳华、余晓梅、李焕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卢志宗,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