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8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782号
中山市横栏镇莱迪斯灯饰电器厂、陈继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莱迪斯灯饰电器厂、陈继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继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支付货款42217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其中173000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算,249172元自2016年4月24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4元,由被告陈继谱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