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7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470号
蓝之达:
本院受理原告周希群与被告蓝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蓝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希群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蓝之达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周希群预付,被告蓝之达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周希群,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