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47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747号
黄燕萍、郭启和:
原告麦显江与被告黄燕萍、郭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燕萍、郭启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麦显江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燕萍、郭启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麦显江支付律师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黄燕萍、郭启和负担(该款原告麦显江已垫付,被告黄燕萍、郭启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668元给原告麦显江,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