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44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944号
潘佐靠、莫淑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藤五金加工店诉被告潘佐靠、莫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843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林谊琼,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