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991号
黄加仪: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以下简称耀鸿厂)、谭桂标、黄加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752117.61元;
二、被告谭桂标、黄加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谭桂标、黄加仪于第一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1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2021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