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5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56号
黄荣顺:
本院受理原告欧涛与被告黄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荣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涛偿还借款64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475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黄荣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欧涛预付,被告黄荣顺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欧涛,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