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48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486号  

贺大连: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钢与贺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在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贺大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忠钢清偿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贺大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刘忠刚垫付,被告贺大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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