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449号民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449号
周俏:
本院受理原告谢锦良与被告周俏连带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726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的利息给原告谢锦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2元由被告周俏负担(原告谢锦良已预交,被告周俏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谢锦良,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