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04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504号
麦华坤:
本院受理原告黄引娣与被告麦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华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引娣偿还借款69804.02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麦华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引娣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引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黄引娣负担255元,被告麦华坤负担1745元(该款已由原告黄引娣预付,被告麦华坤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黄引娣,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