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585号
刘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振兴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梅、李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小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支付尚欠的居间报酬11000元给原告中山市振兴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振兴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刘小梅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