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868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868号
中山悦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贵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茗富五金厂诉被告中山悦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权辉、梁贵海、邓华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9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62283.33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组织为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林谊琼,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