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871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871号

罗灼标、李燕珍:

原告陈汝均与被告罗灼标、李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灼标、李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汝均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罗灼标、李燕珍负担(该款原告陈汝均已垫付,被告罗灼标、李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2300元给原告陈汝均,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