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143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143号

袁鸿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鸿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袁鸿彬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200003201505709);

二、被告袁鸿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734.18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1月28日利息为802.15元(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2017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袁鸿彬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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