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210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10210号

成都新恒达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恒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货款35000元及利息6597.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期限暂计算为一年半,从2016年1月17日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成都新恒达包装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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