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59号之一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59号之一

张彦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晓爽百货门市、李振磊、宋叶飞、张彦博、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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