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890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890号

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袁松康: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兵诉被告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袁松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亚兵支付加工款80891.8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80891.8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袁松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和袁松康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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