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3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34号
麦国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福昌诉被告麦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35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1160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7年9月13日为4116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