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6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64号 

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艾昌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德益广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艾昌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向原告清偿货款22888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4321.51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还之日止,3456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付,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共为34029.06元,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62910.6元;

二、被告艾昌能依法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艾昌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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