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24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241号
廖维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力皇胶粘制品厂与被告廖维生、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力皇胶粘制品厂支付13556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力皇胶粘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6元,由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