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33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338号
中山市小榄镇锦域装饰设计工程部: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成诉被告徐瑾、中山市小榄镇锦域装饰设计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徐瑾、中山市小榄镇锦域装饰设计工程部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即工资)8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瑾、中山市小榄镇锦域装饰设计工程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