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72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28号
廖维生、郭连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英诉被告廖维生、郭连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廖维生支付票据款750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9日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郭连芳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维生、郭连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