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72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28号

廖维生、郭连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英诉被告廖维生、郭连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廖维生支付票据款750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9日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郭连芳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维生、郭连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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