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4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7439号


孙灵波:

原告中山市邦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灵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7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市邦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灵波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孙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邦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28日止的租金52116元及水费1071.96元,合计53187.96元(以53187.96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孙灵波已支付的租赁押金72240元归原告中山市邦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邦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孙灵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邦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孙灵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07 承办法官:张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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