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9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7903号
姚盘:
本院受理原告蔡添龙与被告姚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79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蔡添龙赔偿损失22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蔡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元(已由原告蔡添龙预交),由被告姚盘负担,原告蔡添龙多预交的469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姚盘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22587219 承办法官:李健芬